高市蔡姓男子去年2月在交友網站認識國中少女,1個月後相約見面,當時少女剛放學穿運動服背書包赴約,蔡男載少女開房間,完事後,少女表示想買東西,蔡男拿1千元給她,少女母親獲悉後提告,雄檢依妨害性自主起訴,蔡男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8歲,高雄地院審理後,判蔡男處有期徒刑8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去年2月蔡男在交友網站認識15歲讀國中少女,雙方一個月後相約碰面,當時少女剛放學,穿運動服背學校書包赴約,蔡男仍將少女載往旅館,並徵得少女同意後發生關係,完事後,少女表示想買東西,蔡男給少女1千元,少女返家後,被母親察覺有異,報警提告。法院審理時,蔡男辯稱,少女在交友網站登錄年齡資料18歲,兩人在LINE聯絡時,少女聲稱19歲。少女則表示,她有告訴蔡男實際年齡、畢業後要讀的學校,當天穿體育服、背書包赴約。判決指出,少女雖證稱自願與蔡男發生關係,法官認為,蔡男為滿足私慾,明知對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,身心未臻成熟,其心智、判斷能力未臻成熟,對於性行為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,仍與少女合意發生性行為,將來對少女的身心發展可能發生不良影響,誠屬不該,蔡男犯後否認犯刑,迄今尚未與少女和解,態度難認良好,判蔡男處8月有期徒刑。高市蔡男在交友網站認識少女相約見面後發生關係,少女母親獲悉後提告,法院判蔡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,處有期徒刑8月。高雄地院外觀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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